山西省廣告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山西省廣告協會,英文名稱:Shanxi Advertis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經紀公司)、廣告(市場)調查機構、廣告設備器材供應機構等經營單位,自愿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緊緊圍繞“提供服務、反映拆求、規范行為”的基本職能開展工作,發揮對全省廣告行業的指導、協調、服務、監督作用。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團結全省廣告工作者,推動我省廣告事業健康發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動廣告行業誠信建設。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行業管理部門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的監督與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晉陽街68號1幢21層210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維護廣告的真實性、科學性,提高廣告的思想性、藝術性,宣傳廣告事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動我省廣告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同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橋梁、紐帶作用;
(三)加強對國內外廣告發展趨勢進行調查研究,為會員單位和廣告企業提供經濟技術、市場、行業等方面的信息服務,指導會員提高廣告策劃創意、設計制作水平;
(四)加強廣告行業自律,建立良好經營秩序,堅持廣告的真實性,提高廣告的思想性、科學性和藝術性。提倡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加強行業管理;
(五)協調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廣告主之間的相互關系,促進行業間、地區間的聯系和協作;
(六)組織經驗交流,提供咨詢服務,促進廣告向現代化發展,提高廣告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七)開展專業人員培訓和廣告學術研究,提高廣告從業人員的思想水平、政策水平、藝術水平和業務能力;
(八)加強與各兄弟省、市和自治區行業組織的聯系與合作,代表山西省廣告行業參加中國廣告協會和國際廣告協會組織的重要活動和國際交流活動;
(九)維護會員單位和廣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訴求,就有關廣告管理、價格和廣告發展規劃等問題向政府提出建議;
(十)承辦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授權委托的其他任務。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依規經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其中以單位會員為主。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遵紀守法,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并積極履行會員義務;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團體會員是全省各市廣告協會及行業組織。
(五)單位會員須是領有營業執照,具有一定規模,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較高的、合法的廣告經營單位。
(六)個人會員須是在廣告、工商、科技、文化、教育、法律界等有一定影響,廣告理論、設計和制作水平較高的工作者,且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協會官網注冊登記并提交相關材料;
(三)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協會機構討論通過;
(四)申請人交納會費;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協會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議決議等知情權;
(五)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七)接受本團體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對除名有異議者,可以向理事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和決定本團體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少于會員代表人數的1/3。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擁護“兩個維護”,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熱愛廣告事業,熱心協會工作;
(三)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可以通過選舉、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產生。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具體方式由理事會研究確定。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理事會選舉程序。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人變更登記的,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監督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為3人。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協會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確認參會人員資格,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會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三)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四)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并提出建議,必要時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監事會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并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第三十四條 監事長職責:
(一)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簽署監事會文件
(四)監督、檢查監事會工作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因故不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一名監事代行監事長職責。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1年7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