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粉廣告自律規則
發布時間:2019-09-07瀏覽次數: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告行業的自我約束,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 《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特制定本自律規則。
第二條 從事奶粉廣告活動,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奶粉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二章 具體準則
第三條 母乳代用奶粉不得廣告,也不應借助產品推介和派發試用品等方式在母嬰集中的場所對孕產婦進行變相的母乳代用奶粉廣告宣傳。
第四條 在母乳代用奶粉的包裝上,建議加注“提倡母乳喂養”或與其相似的忠告語。
第五條 奶粉廣告中不應單獨使用“嬰兒”的字樣,或出現1周歲以內嬰兒的形象、聲音; “較大嬰兒”奶粉及其他奶粉廣告中,使用幼兒形象的,須展現其獨立行走或其他1周歲以上兒童特有的狀態,并不應將母乳代用奶粉的特有形象混同其中。
第六條 奶粉廣告除應遵守本規則第一條所列各相關規定外,還不應出現下列情形:
(一)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或優于母乳;
(二)明示成分接近母乳、母乳化或含有母乳成分;
(三)聲稱或暗示有治療或防止疾病的作用;
(四)非保健食品的奶粉宣傳產品具有保健功能。
第七條 廣告中關于奶粉產品的成分、能量、營養物質含量等表述必須準確,營養素作用的宣稱必須具有科學依據。
第八條 奶粉廣告應以宣傳奶粉的基本功能為主,以宣傳營養素的功能為輔。宣傳營養素功能的,如其含量與可比奶粉的相對差異大于或等于25%,可以:
(一)對該營養素的含量作比較宣稱,如“減少了”、“增加了”、 “少于”(低于)、 “多于”(大于、高于)等;
(二)對營養素的作用作適度宣稱,如“鈣是構成骨骼和牙齒的主要成分,并維持骨骼密度”;“維生素E保護人體組織內的脂肪免受氧化”; “葉酸有助于胎兒正常發育”等。也可參考中國營養學會編纂的《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所列食物營養素功能予以描述和宣稱。
以上對營養素功能的宣稱不應作為對奶粉功能的宣稱。
第九條 涉及奶粉產品營養素具體功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國家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含有營養素的檢測報告;
(二)營養素含量與可比奶粉相對差異不少于25%的檢測證明;
(三)國際通用標準,或世界衛生組織等機構的相關文獻;
(四)國家食品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所頒布的規定、標準等文件;
(五)正式出版的教科書、著名醫學/營養學的相關文獻;
(六)食品、醫學或營養學等行業或者學術組織所出具的專家鑒定意見。
第十條 取得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奶粉,其廣告按照保健食品廣告審查、刊播的要求辦理。
第十一條 進口奶粉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海關簽發的檢驗檢疫證明等文件。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規則所稱母乳代用奶粉,是指適合0至6個月齡嬰兒食用的奶粉。
第十三條 對于涉嫌違法違規的廣告,中國廣告協會向相關責任單位發出廣告自律勸誡通知書,督促改正。對屢促不改、情節嚴重者,將進行通報批評。具體實施辦法依據《中國廣告協會廣告自律勸誡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規則涉及的具體事宜如有不明之處,可參照中國廣告協會其他自律規則。實施中遇以下情況,由中國廣告協會進行解釋:
(一)需要進一步明確條 款含義的;
(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作出相應變動的;
(三)其他需要作出解釋的。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