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獸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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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81號
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2015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1號公布)
第一條為了保證農藥廣告的真實、合法、科學,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發布農藥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及國家有關農藥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未經國家批準登記的農藥不得發布廣告。
第四條農藥廣告內容應當與《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登記公告》的內容相符,不得任意擴大范圍。
第五條農藥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說明有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農藥廣告不得貶低同類產品,不得與其他農藥進行功效和安全性對比。
第七條農藥廣告中不得含有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
第八條農藥廣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兩可、言過其實的用語,使人在產品的安全性、適用性或者政府批準等方面產生誤解。
第九條農藥廣告中不得濫用未經國家認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學的詞句、術語。
第十條農藥廣告中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
第十一條農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第十二條違反本標準的農藥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設計、制作,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十三條違反本標準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本標準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號令公布的《農藥廣告審查標準》同時廢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82號
獸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2015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2號公布)
第一條為了保證獸藥廣告的真實、合法、科學,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發布獸藥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及國家有關獸藥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下列獸藥不得發布廣告:
(一)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以及獸醫醫療單位配制的獸藥制劑;
(二)所含成分的種類、含量、名稱與獸藥國家標準不符的獸藥;
(三)臨床應用發現超出規定毒副作用的獸藥;
(四)國務院農牧行政管理部門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或者未取得《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的獸藥。
第四條獸藥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說明有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獸藥廣告不得貶低同類產品,不得與其他獸藥進行功效和安全性對比。
第六條獸藥廣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術”、“最高科學”、“最進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絕對化的表示。
第七條獸藥廣告中不得含有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
第八條獸藥廣告不得含有直接顯示疾病癥狀和病理的畫面,也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
第九條獸藥廣告中獸藥的使用范圍不得超出國家獸藥標準的規定。
第十條獸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第十一條違反本標準的獸藥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設計、制作,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十二條違反本標準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本標準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6號令公布的《獸藥廣告審查標準》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