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錫璋悅讀茶坊】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此類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獲法院判決支持的示范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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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8)滬03行終20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顧明言,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
法定代表人陳學軍。
委托代理人歐佳琦。
委托代理人蔡姍姍。
上訴人顧明言因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7)滬0104行初250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顧明言,被上訴人市工商局的委托代理人歐佳琦、蔡姍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原審原告顧明言訴稱,2017年3月3日,顧明言在上海終風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終風公司”)天貓商城終風保健品專營店購買后庭振動棒一個,價格15.9元。2017年9月13日,顧明言在市工商局網站舉報終風公司天貓商城
原審認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本案中,顧明言與奉賢管理局對終風公司的不予立案決定之間無利害關系,市工商局作出的被訴不予受理決定對顧明言的合法權益也未產生實際影響。顧明言的起訴不符合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原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于2017年12月21日裁定駁回顧明言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退還顧明言。顧明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顧明言上訴稱,上訴人在市工商局網站投訴終風公司涉嫌違反《廣告法》發布虛假廣告。2017年9月29日,奉賢管理局告知上訴人對終風公司不予立案。上訴人認為不予立案決定涉嫌違反《廣告法》等規定相關規定,對其合法權益構成侵害,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被上訴人作出被訴不予受理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2013]行他字第14號)規定,根據《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上訴人認為,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奉賢管理局投訴終風公司涉嫌違反《廣告法》發布虛假廣告,對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且涉案告知明確告知可以復議或者訴訟。上訴人對被訴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符合行政訴訟的受理條件。原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應予撤銷。故請求撤銷原審裁定,支持原審訴請。
被上訴人市工商局辯稱,上訴人對于奉賢管理局決定對終風公司不予立案不服,向被上訴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補正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證據材料。上訴人認為無需補正。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與不予立案決定之間沒有利害關系,上訴人的復議申請不符合《復議法》第六條、《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所作被訴不予受理決定于法有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院經審查查明,上訴人顧明言以奉賢管理局為復議被申請人,向被上訴人市工商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確認奉賢管理局對終風公司決定不予立案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責令奉賢管理局對2017年9月13日顧明言在市工商局網站投訴終風公司涉嫌違反《廣告法》發布虛假廣告行為立案查處,并提供了涉案告知等材料。涉案告知主要內容為:關于上訴人提供的終風公司涉嫌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線索,經該局核查,當事人不存在違法行為,作出不予立案的處理決定。如對該告知不服,可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向奉賢區人民政府或市工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收到之日起6個月內向奉賢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7年11月10日,被上訴人經審查作出被訴不予受理決定,主要內容為:“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其舉報終風公司的涉案告知,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申請材料不齊全,本局于同年10月25日向申請人作出《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并于2017年11月6日收到申請人書面說明,申請人認為無需補正。本局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告知之間無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不符合《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本局決定不予受理申請人本次復議申請。”上訴人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訴不予受理決定。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奉賢管理局決定對終風公司不予立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上訴人對不予立案決定申請行政復議,進而對被上訴人作出的被訴不予受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原審法院受理后,經審查作出裁定駁回起訴,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丁曉華
審 判 員 沈莉萍
代理審判員 高 凌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書 記 員 楊 勖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山西市場導報 法院文化周刊 刊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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